肇庆市红星慈善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肇庆市红星慈善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社会各界热心于慈善事业的单位和人士自愿组成,是肇庆市辖区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爱国拥军、固我长城,践行慈善、扶贫济困,为肇庆慈善公益事业和创建和谐社会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肇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肇庆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肇庆市端州区康乐中路龙顶岗。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以爱国拥军为核心,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创建和谐肇庆文明活动。
(二)以困难退役军人为重点,开展救灾救助、扶贫济困以及扶助残疾人等活动,为退役军人及其子女就业创业提供公益性服务;
(三)充分利用慈善组织平台开展各类慈善活动;
(四)接受社会团体慈善机构捐赠和赞助;
(五)做好政府及相关部门委托的慈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设立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凡热心慈善事业并对慈善事业有较大贡献,承认本会章程的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社会团体和本市地方慈善机构等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凡热心慈善事业并承认本会章程的社会各界人士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批准;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期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有违法乱纪行为或违反本会章程,不履行会员义务者,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肇庆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审查并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设常务理事若干人,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五)提议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顾问、高级顾问若干名,实行聘请制。每届任期四年,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任期相应地改变,可连聘连任。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荣誉会长、荣誉副会长若干名,实行聘请制。对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并对本慈善会有所贡献的企业和个人,可聘为本会荣誉会长或副会长。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会监事长、监事的任职条件除第(二)、(三)项外参照上述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肇庆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审查并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肇庆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审查并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原创会发起人可作为每届荣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优先人选。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主持本会日常工作;
(四)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人选,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聘任;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执行机构,执行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可设若干部门,秘书长主持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金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资金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和有关部门资助;
(三)兴办慈善机构的收入;
(四)会费;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个人会员每年会费100元人民币,企业会员每年会费3000元人民币;
第三十二条 资金使用:
(一)按照本会的宗旨用于慈善活动、慈善事业和社会救助。
(二)本会的办公费用及专职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等。
(三)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开支。
第三十三条 资金管理:
(一)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制定《肇庆市红星慈善会资金管理办法》,建立严格的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制度,实行民主管理。
(三)建立慈善资金专帐,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四)定期向社会公布资金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
第四十六条 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肇庆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审核。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肇庆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肇庆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肇庆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肇庆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9年7月19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肇庆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肇庆市红星慈善会
2019年7月19日